在 LoNW 中,辅助船与商船之间的区别至少体现在三个主要方面。首先是容易受到攻击,因为辅助船与军舰一样,从一开始就容易受到攻击。相比之下,商船只有通过行为才容易受到攻击。例如,一艘被发现运载违禁品的商船将被拿捕,而不是被攻击;但是,如果该商船积极寻求逃避拿捕或行使军舰交战权,则它可能使自己成为攻击对象(参见《圣雷莫手册》第 41、59-61 条适用于敌方商船的规则,以及第 67-69 条适用于中立国商船的规则;还有《纽波特手册》第 8.6.3 节和第 8.6.5 节)。
第二点区别在于捕获后的征用。捕获的敌方辅助舰艇的所有权可以通过捕获转归交战方:“与战利品征用不同,军事目标所有权的转移不需要战利品法庭的裁决”(《纽波特手册》,第 9.2 节)。相比之下,捕获的失职敌方或中立商船的所有权只有在经过适当组建的战利品法庭征用后才能正确转归交战方。顺便说一句,这本身就是一个迫在眉睫的挑战,因为一些主要海军强国和许多中等海军强国的立法和裁决安排中没有充分的战利品管辖权。目前,只有以色列真正拥有活跃的战利品管辖权,尽管考虑到俄罗斯和乌克兰目前国际海事仲裁的海事规模,它们肯定可以拥有运作中的战利品法庭。然而,也有人反对(第 1252-1253 页)继续保留传统的战利品管辖权,这本身就是 LoNW 的另一个挑战(但本文不予讨论)。
第三个区别点是使用武力权。商船有权抵抗交 阿联酋 WhatsApp 号码 战权的行使——包括例如撞击试图访问或捕获该商船的军舰,就像第一次世界大战中臭名昭著的SS Brussels /Captain Fryatt 案中发生的那样(参见此处和此处第 297-299 页)。然而,根据 LoNW 赋予商船的这些自卫/抵抗权并不包括赋予辅助舰的更强有力的作战权——例如为军舰加油、携带弹药、参与海对岸驻扎行动等(有关这些权利,下文将详细介绍)。
出于 LoNW 。这两类舰船都不受主权影响,并且根据 LoNW,它们从一开始就可以被攻击(《纽波特手册》第 8.6.1 条)。但是,辅助舰船拥有的作战权利比军舰少,因为辅助舰船不允许参与攻击(但请注意,在 LoNW 中,“攻击”的范围在某些方面与海上活动密切相关)。例如,辅助舰船可以参与两栖登陆——将军事力量派上岸(就像英国 RFA 舰船在 1982 年福克兰群岛战争期间所做的那样)——但它不应该被用作两栖作战的指挥和控制舰船。同样,辅助舰船可以作为反水雷行动的母舰,但不能参与布设海军雷区。
现在我将尝试描述上述两个法律挑战。第一个挑战是,现代“辅助”概念可能容易受到改变或淡化的尝试,以减少军舰和辅助舰之间的 LoNW 权利差异。第二个挑战涉及岸基自主辅助船员被捕获后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