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专门针对这些问题的国家实践和法律意见似乎很少见。大多数针对国家战时平民死亡的批评(以及这些国家的反应)都涉及死亡确实因某些具体违反国际人道法规则而导致的情况,例如未能采取一切可行的预防措施(昆都士医院袭击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国家向受敌对行动影响的平民提供赔偿的做法有限,包括因可能诚实合理的目标错误而导致的赔偿,但这种赔偿通常是在恩惠的基础上提供的,而不承认法律责任(例如美国的做法)。这似乎支持了这样一种观点,即因诚实合理的事实错误而导致平民死亡的袭击不被视为违反国际人道法。
我不知道有相反的例子(但我很想知道),一个国家出于诚实合理的错误杀害了平民,并承认它有法律责任赔偿造成的损害。我们似乎都更关注那些错误不合理的例子,即使是诚实的,或者那些可能适用国际人道法以外的国际法规则的例子。我能想到几个这样有用的例子,其中许多来自 1999 年北约轰炸塞尔维亚的行动。让我们简单看看两个。
首先,1999 年 4 月 12 日,格德利卡峡谷铁路桥遭到袭击。一架北约飞机向桥梁(合法 日本 WhatsApp 号码 的军事目标)发射了一枚精确制导炸弹。飞行员没有意识到火车即将通过桥梁,炸弹击中了火车。桥梁仍然矗立着。飞行员看到发生的情况后,向桥梁的另一侧发射了第二枚炸弹;然而,火车仍在行驶,也被第二枚炸弹击中。至少有 10 人死亡。显然,发射第二枚炸弹的决定比第一枚更令人反感,第一枚至少可以看作是一个无心之失。(这是否合理是一个更难回答的问题——为什么不更严格地检查火车交通,或者等到没有火车交通的夜晚?)北约明确将这次袭击解释为失误或意外,但没有向受影响者提供任何形式的补偿,无论是特惠补偿还是其他方式。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检察官最终拒绝就此事件提起公诉(见检察官为决定是否提起公诉而成立的委员会的报告第 62 段)。
第二,1999 年 5 月 7 日,一架美国 B-2 轰炸机摧毁了中国驻贝尔格莱德大使馆。机组人员认为他们的目标是附近的南斯拉夫联邦供应和采购局,显然是因为使用了过时的地图,所以他们转而攻击了大使馆(再次参见前南问题国际法庭 OTP 报告第 80 段)。让我们假设这个错误叙述是真实的,尽管它在中国和塞尔维亚仍然被广泛拒绝。这里的问题是,这个错误,虽然可能是无意的,但很可能是不合理的,因为有很多可行的预防措施可以避免它。在这里,美国确实向受袭击影响的中国公民和中国本身支付了财产损失赔偿金,尽管它竭力强调它所支付的赔偿是出于恩惠,而不是承认法律责任(更多信息请参见此处、此处和此处)。
分析的结果是,国际人道法似乎可以原谅因诚实合理的事实错误而对平民或民用物体使用致命武力的行为。诚实但不合理的事实错误则不能得到原谅,因为它们必然会违反国际人道法关于预防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