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已提起至少两起此类案件,法院已将这些案件送交被告政府,要求其就可受理性和实质问题进行辩论。
首先,法院于 2016 年向乌克兰提交了第73776/14 号申请,即Ioppa v. Ukraine 案,以及另外三份联合申请。法院称:
申请人依据《公约》第 2 条,声称乌克兰当局未能完全关闭 MH17 航班经过地区正在发生的武装冲突上方的空域,从而未能保护亲属的生命。申请人特别抱怨说,未能关闭空域是故意的,当局知道在军事冲突区上空飞行的危险,但没有采取行动关闭空域。申请人称,乌克兰当局故意未能关闭军事冲突区上方的空域,导致申请人亲属死亡。
显然,本案申请人将面临艰巨的任务,需要他们真正证明自己的指控。从法院向 墨西哥 WhatsApp 号码 当事人提出的两个问题(即申请人是否已用尽乌克兰的国内补救措施)中也相当明显地可以看出,该申请最终不太可能被认定为可受理。法院没有询问投诉的实质内容或事实。我不知道申请人在乌克兰寻求了哪些补救措施,也不知道案件目前的状况,只是 HUDOC 搜索没有显示关于(不)受理的决定,尽管自申请提交以来已经三年了。因此,法院最有可能将此案搁置在某个抽屉里,但最终会宣布其不可受理(如果读者有任何关于此案的更多信息可以分享,我将不胜感激)。
然后,今年 4 月,法院又向俄罗斯提起了第二起 MH17 案件——申请号25714/16和56328/18,分别由Ayley 等人和Angline 等人起诉俄罗斯。这是一起重大案件,直接指控俄罗斯对击落飞机负有责任。然而,从法律上讲,这些投诉是微妙而多方面的,允许甚至要求法院在其判例法中做出一些重大发展。
关于《欧洲人权公约》第 2,申请人认为:
俄罗斯联邦通过其军官或其他官员或由于其对俄罗斯分裂主义武装的控制和支持,对击落 MH17 航班负有责任,并且因为它对乌克兰东部相关部分领土拥有实际控制权和一定的政府权力,因此该条款被实质性违反。特别是,据称,俄罗斯联邦明知或显然能够知道民航客机飞越相关区域,并且 BUK 导弹发射设施发射的导弹可以击中这些民航客机,但仍将其 BUK 导弹发射设施移至乌克兰境内,并对以下情形之一负有责任:(a) 积极参与向飞机发射 BUK 导弹的决定;或 (b) 尽管其军队在导弹发射时在场,但并未阻止导弹的发射;或 (c) 向分裂主义武装提供 BUK 发射设施和导弹,但不控制其使用;或 (d) 未将 BUK 导弹和发射设施置于其控制之下;
实际上,申请人向法院提供了四种不同的案情版本。第一种版本是俄罗斯“积极参与”击落飞机的决定,即导弹袭击直接归咎于俄罗斯。第二种版本是俄罗斯本可以阻止亲俄非国家行为者发射导弹,但未能做到这一点——这被视为违反了积极义务,而非消极义务。第三,俄罗斯参与了击落飞机的行动,它向分离主义分子提供了武器系统,但没有控制该系统的使用方式——请注意这一论点对任何向其他国家或非国家行为者提供或出售武器系统的国家的直接影响,例如英国向沙特阿拉伯出售武器,明知沙特阿拉伯会用它们杀害也门平民。第四,俄罗斯未能控制其导弹系统,因此被动地允许非国家行为者滥用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