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款涉及国家对合法居住在其领土内的人员的行动自由实施普通限制的权力。(见 Otto Triffterer 的评论第 7(2)(d) 条)。然而,库纳拉茨上诉判决(第 91 段)指出“如果所指称的危害人类罪是在武装冲突期间犯下的,战争法将为分庭评估所实施行为的合法性提供基准。”尽管如此,即使承认阿勒颇境内有合法的反对派力量,轰炸该地区并最终迫使数千名平民流离失所的做法也是不正当的,即使援引国际人道法也是如此。
合法在场
《犯罪要件》重复了第 7(2)(d) 条的措辞,因此,该术语的合法解释由法院裁定。波波维奇案审判判决(第 900 段)指出:“重要的是,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为那些来到社区‘居住’的人提供保护——无论是长期还是暂时……[不是]强加‘居住’的要求。”人们的家园和学校被毁,凸显了这一要求很容易得到满足。
本节与 Elvina 的帖子类似,分析了可能因强迫阿勒颇东部平民流离失所而受到起诉的因素。总之,如果满足背景因素,则可以提出强有力的证据,即合法居住在该领土的平民成员被强制迁移,且没有国际法允许的理由。
强迫流离失所是战争罪——第 8(2)(e)(viii) 条
现在,我将解决 Elvina 的帖子中提出的一个问题,即需要有“驱逐令”才能满足第 8(2)(e)(viii) 条的规定。
埃尔维娜的论点是“为了构成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更确切地说,构成非 波兰 WhatsApp 号码 国际性武装冲突 (NIAC) 中的战争罪,流离失所不能只是被强迫的,而必须是‘命令的’。”尽管有人提到了支持“基于国际人道法的目的和宗旨进行更广泛解释”的令人信服的论点,但我希望扩展和发展其中一些论点,我认为有三点可以说明为什么没有必要对该条款进行严格的解释。
首先,尽管《罗马规约》措辞严格,但恩塔甘达案的预审分庭(第 64 段)实际上已经得出结论:“行为人强迫平民离开某一地区的行为不仅限于命令,如相关犯罪要件第 1 项所指……如果是这样,武装冲突期间平民流离失所的实际情况将受到过度限制。”恩塔甘达案预审分庭将如何解释这一规定,甚至如何展开其推理,还有待观察。
第二个论点是,鉴于国际性武装冲突 (IAC) 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之间的武装冲突法是协调一致的,第 8(2)(vii) 条规定的类似犯罪没有提及命令要求,而第 8(2)(e)(viii) 条却提到了,这仍然令人震惊。然而,我们绝不能忽视起草者的意图,而是可以评估《规约》的更广泛背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31(2) 条)。在引用第 8(2)(vii) 条时,可以提出一个论点,即命令一词不应被视为犯罪的硬性要素,因为起草者在第 8(2)(vii) 条方面的明确意图是不包括命令要求。这种“有效解释”的形式自然会受到批评,批评者提出了一种更为严格的解释方法,但这同样不是国际刑事法院第一次裁定,对一项原则的狭义解释是“荒谬的”,违背了“基本的人道主义考虑和常识”(《鲁班加确认指控》第 284 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