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道法方面也存在类似的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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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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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道法方面也存在类似的动态

Post by pappu6327 »

让我用国际人权法来说明这一点。国际人权法通常禁止各国使用致命武力,除非作为遏制迫在眉睫的威胁的最后手段。该标准适用于执法环境,在这些环境中,各国拥有相当大的局势控制权,威胁相对较小。但正如它倾向于表达的那样,即使在这些环境中,该标准也没有完全捕捉到国际人权法的事实特异性。特别是,“最后手段”的要求并不意味着各国在使用致命武力之前必须寻求所有可用的替代方案。相反,人权机构通常将这一要求应用于各国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避免夺走生命。

例如,在Bubbins v. United Kingdom案中,欧洲人权法院 (ECHR) 裁定,英国警方合法杀死了一名拒绝撤离公寓的看似持有武器的入侵者。尽管警方并未采取一切可用的预防措施来避免剥夺入侵者的生命,但他们的行动是合法的。警方没有使用经过训练的谈判人员来试图结束围攻,也没有让嫌疑人逃跑,然后在他措手不及的时候试图抓捕他。这两种选择对警方来说都是可行的,而且很可能都会降低入侵者的生命风险。尽管警方放弃了这两种选择,但他们的行动仍然是合法的,因为他们采取了合理的行动来降低生命风险而不损害警方的任务。他们在公寓周围设立了警戒线,使用泛光灯来增强能见度,警告邻居留在室内,鼓励入侵者投降,等等。可以肯定的是,人们可能对某些措施(在本例中,使用受过训练的谈判人员)是否合理放弃或是否应该采取存在分歧。但这是IHRL 的调查。它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事实。

由于调查依赖于事实,因此人权机构在评估执法环境之外的杀戮时倾向于更为宽松 俄罗斯 WhatsApp 号码 地适用国际人权法,这并不奇怪,因为在这种环境中,局势更加混乱,国家控制力较弱。在伊萨耶娃诉俄罗斯案中,欧洲人权法院表示,俄罗斯特工可以合法杀害车臣战士,即使没有国际人权法通常要求的那种迫在眉睫的威胁。在菲诺根诺夫诉俄罗斯案中,法院承认,在情况需要时可以放宽国际人权法的执法规则,因为俄罗斯时间紧迫,缺乏对局势的控制。出于类似的原因,欧洲人权法院表示,国际人权法在域外适用时可能会更加宽松。在域外行事的国家通常缺乏在国内实现其合法安全利益的同时满足严格人权标准的工具和机构。

关键在于,即使国际人权法适用于普通执法环境之外,其内容也将取决于事实。我们仍然必须回答国际人权法在这些情况下需要什么的问题。正如我在其他地方所解释的那样,。

超越政权问题

那么,至少,国际人道法与国际人权法之争并不是真正的行动所在。行动在于为既不像传统执法模式也不像传统武装冲突模式的情况制定行为准则。为了制定这些行为准则,我们可能会借鉴国际人道法和/或国际人权法。但我们不应假设政权选择决定了结果。

我猜想许多读者会坚持认为,在定义适当的行为准则之前,确定适用的制度仍然是有用或必要的。这些读者可能会声称,即使制度选择不一定会导致特定的结果,但它可能会在某个方向上发挥作用,或帮助我们提出实质性问题。那些认为更宽松的规则更合适的倡导者可能会推动国际人道法,而那些寻求更严格规则的人可能会推动国际人权法。我理解这种冲动,但我认为它有真正的代价。坚持制度选择决定实质性结果会使每个制度的内容具体化,因为它已经为其主要背景发展,并使法律更难适应新的环境——包括现在使用武装力量的许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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