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有拘留权,否则“战士”在获释后可能会被立即杀害,这种说法未能承认对战俘也不允许这样做,也忽视了《第二附加议定书》第 5(4) 条的措辞。该论点还歪曲了国际性武装冲突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之间截然不同的情况。
此外,该论点站不住脚,因为它在实践中行不通:如果拘留权完全来自“持续杀人权”,据称是基于持续战斗功能(CCF),那么如果CCF停止会发生什么?如果我们要遵循“持续杀人权”的论点,我们什么时候可以认为CCF为此目的而终止?根据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解释性指导,一旦该人无法继续“反复参与敌对行动”,CCF就会终止。由于会员资格不是基于国家法律或身份证,而是基于“职能”,当无法保留上述职能时,会员资格就会停止持续(例如,当某人被拘留并且[身体上]无法参与敌对行动时就会发生这种情况)。即使采取更 泰国 WhatsApp 号码 宽松的方法,一旦该人所属的团体不再组织(这种情况经常发生,例如叙利亚的情况),或者当该团体被击败时,CCF仍必须停止。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是否有义务立即释放该人?实际上不会发生这种情况,也不必这样做。这种义务并不存在,正是因为这种情况不同于国际性武装冲突,在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战俘被关押,以国际人道法为法律基础,以防止其参与持续的“积极敌对行动”(并且由于战斗人员特权,不能因参与敌对行动而受到惩罚)。然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战斗人员”可以根据国家法律被拘留,因为他与政府作战并违反了国家法律。而且,同样的国家法律继续为拘留提供理由,即使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结束后也是如此(当然,应该提出指控等,但这是另一回事)。
我承认La Tablada使用的语言可以支持 Sean 和 Aurel 的论点,尽管这一判决是否是最佳的参考来源尚有争议。然而, Korbely案仅仅基于匈牙利国家法院的裁决,而欧洲人权法院的裁决似乎并没有发现更多,只是匈牙利法院错误地将受害者定性为平民(就反人类罪而言)。欧洲人权法院裁定受害者无权获得保护,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法院认为——他在被枪击时直接参与了敌对行动,而不是基于任何所谓的 CCF(根据匈牙利法院的事实调查结果,情况似乎并非如此)。该案似乎证实了 NIAC 法律的保护规则的存在,但没有任何许可规则。此外,该案件从根本上误解了国际人道法以及危害人类罪的一些基本方面(例如,参见本书对该案件的分析),并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背景下谈论“战斗人员”和“非战斗人员”,很难称得上是令人信服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