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承铉是韩国外交通商部朝鲜半岛和平机制司三等秘书。她以个人身份撰写本文,其观点不一定代表韩国政府的观点。
达波阿坎德在其近期文章中提到了张家辉 (Gordon Chang) 最近的一篇文章,张家辉在文中认为,朝鲜宣布不再受 1953 年《停战协定》约束,从法律上讲意味着朝鲜战争已经恢复。问题的关键在于朝鲜宣布“不受停战协定约束”是否会终止停战协定。张家辉的断言基于这样的观点,即朝鲜停战协定可由任何一方宣布终止。然而,《停战协定》第 62 条规定,《停战协定》有效,直至被双方均可接受的修订和补充或适当的和平解决协议中的规定明确取代。第 61 条还规定,“对本《停战协定》的修订和补充必须经对方指挥官共同同意”。
Gordon Chang 在他的文章中提到,联合国军司令部是停战协定的签署国之一,它对朝鲜的论点作出了回应,坚持停战协定仍然有效,并提到了终止条款。然而,朝鲜停战协定并没有终止条款。我在上面提到的两条规定是唯一规范对协定的任何“修正和补充”的条款。
因此,韩国学者大多认为,根据这两项规定,朝鲜无权自行终止,而必须经双方 阿塞拜疆 WhatsApp 号码 同意才能终止。朝鲜方面则认为,其“不受约束”的声明是因为美国拒绝履行《停战协定》。韩国学者则认为,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0条,联合国军司令官方面必须存在实质性违约,朝鲜才有充分理由终止《停战协定》,而这一点在《停战协定》的执行过程中可能引发许多争议。
朝鲜方面可能会认为,韩国参与美国主导的防扩散安全倡议(PSI)以及联合国安理会最近通过的决议都是对朝鲜的敌对行为,违反了《停战协定》第12条中要求双方“全面停止敌对行动”的规定。然而,这种说法值得商榷。而且,联合国军司令官和韩国政府都反对这种观点,他们认为朝鲜的声明不能终止协议,协议仍然有效。
我最近完成了一篇论文,重点研究了停战协定是否可以被视为一项事实上的和平条约,该条约实际上结束了战争,因为该协定已经签署了五十多年。在以色列-埃及、黎巴嫩、约旦的和平进程中,停战协定带来了“一种事实上的战争终止”,而和平条约的意义已经丧失。因此,一些学者认为,停战协定的定义已经演变为“事实上的战争终止”。约兰·丁斯坦认为,朝鲜停战协定终止了战争,因为它规定了敌对行动的“完全停止”,而不是敌对行动的“暂停”。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它产生了真正意义上的和平。(丁斯坦,《战争、侵略与自卫》,第 4 版,剑桥大学出版社,2005 年,第 44 页。)
我个人的看法是,朝韩之间的战争只是暂停了,并没有结束,因为双方之间仍然存在着严重的紧张局势,而且在此期间,朝韩之间还时不时地发生海上冲突,因此很难说战争已经真正结束。
尽管如此,正如达波在他的帖子中提到的那样,根据《联合国宪章》禁止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的规定,人们对于停战协定缔结后交战权利是否还能继续维持五十年仍存在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