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愿意探索减少解决纠纷时间和仲裁庭成本转移标准的机会。我赞赏减少解决时间的努力,因为这是唯一与所有 ITA 成本相关的变量;但缩短时间和其他程序缩减也会带来潜在的权衡。这很可能是一项值得做的权衡,但各方——尤其是起草条款的国家——应该充分意识到他们可能要承担的限制。
这篇博文对 ICSID 在影响成本转移的因素方面的改革努力进行了深思熟虑,该改革首次要求 ICSID 仲裁庭简要说明费用、将费用纳入裁决并阐明成本评估的法律理由。请参阅2019 年 3 月拟议的 ICSID 规则 第 47 条(定义 ITA 费用);第 49 条(要求提交费用);第 50 条(阐明进行成本评估的程序和因素);第 58 条(定义裁决所需的内容,包括对费用分配的合理决定)。
博客和概念文件都指出,ICSID 建议考虑核心因素,即:“(a)程序或其任何部分的结果;(b)当事人在程序中的行为,包括他们以迅速和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行事的程度;(c)问题的复杂性;(d)索赔费用的合理性;以及(e)所有其他相关情况。”批评者认为,还需要一个额外的因素,即“索赔金额的合理性”。然而,这个因素是不必要的,因为它在功能上已经隐含在其中一个明确的因素中。正如帖子中提到的,ICSID 的提议确实 要求仲裁庭关注“程序或其任何部分的结果”。结果或单个子组成部分(即决定性阶段或向仲裁庭提出的具体请求,包括披露争议)是仲裁庭必须 考虑的基本方面,否则他们就会违反其本着诚信进行程序的职责。简而言之,结果可能涉及相对成功和投资者索赔的有效性。在这方面添加“新”变量是多余的、重复的,并且可能会给成本裁定过程带来混乱。
正如我自己对结果的研究 表明,理解“结果”这个变量需要了解 巴林 WhatsApp 号码 不同的潜在定义。理解“结果”的一种方式涉及直接评估:哪一方需要支付金钱?评估结果的另一种方法是:判给的金额是多少?然而,更可取的术语是:原告的相对成功是什么,因为它同时考虑了初始索赔和最终的法庭结果。因此,相对成功——明确要求评估索赔金额以及该数字与最终结果的匹配程度——是一种结果衡量标准,它不可避免地将初始索赔的合理性作为成本评估的一个组成部分。这就是为什么包括Lars Welamson在内的成本转嫁学者几十年来一直鼓励法庭探索评估成本和成本转嫁的相对成功率。
与我最初在 2011 年发现的结果 以及在《仲裁费用》中重复的结果类似,数据反映出影响仲裁庭费用评估理由的一些最基本变量与结果有关,而相对成功是评估的一个基本要素。在《仲裁费用》中,当事人的相对成功是破坏仲裁庭费用评估的两个最主要特征之一。换句话说,即使没有规则改革,索赔金额的合理性也已融入许多投资仲裁案件的评估中。如果我们想要对索赔金额进行监管以防止无理索赔,那么更好的做法是直接监管诉状,或许要求投资者在提交仲裁请求时提供初步的专家损害评估。
当谈到成本转移的因素时,更好的问题是:什么不一定是仲裁庭决策的常规特征,目前也不是规则改革过程的一部分,但仍然涉及激励行为可能在规范上有用的领域。为此,我将——就像我在 2011 年《仲裁成本》 中的分析和倡导一样——鼓励那些重新起草规则或创建程序框架的人考虑其他因素,特别是与正义相关的因素。一般来说,仲裁庭很少关注当事人平等权利或当事人和解努力等因素。至少在我看来,这些是潜在改革的富有成效的领域,而且它们基于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