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足以满足改变习惯法的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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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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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足以满足改变习惯法的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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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考虑,选项 (2) 似乎更为合理。第 31(3)(b) 条下的后续实践是否也一求,这一点绝不明确。此外,假设习惯法和强制法禁令都禁止任何不属于上述两种既定例外的武力,那么选择选项 (1) 不仅会修改习惯法对武力的禁令,还会通过改变禁令/例外的界限来修改 强制法 规范。除非同时满足习惯修改标准和强制法规范修改标准,否则习惯的改变将不会有效,因为如果习惯规则与强制法规范相冲突,它就不会成立(见结论 14,国际法委员会关于一般国际法强制性规范(强制法)的结论草案)。尽管修改强制法的门槛很高,但并非不可能——强制法规范可能会被另一项相同性质的规范修改(《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53 条)。此外,大会的一致、共识甚至“绝大多数”投票似乎颇具吸引力,可以作为“整个国际社会”证明其承认新的或修改后的强制法规范的一种手段。

方案 (2) 是否可行取决于习惯性禁令的集体安全可移动例外有多广泛。例外是否排除“宪章授权的武力”、“安全理事会授权的武力”或其他内容?似乎,自《宪章》通过以来,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的规则已经发生了变化——例如,通过后续实践对《联合国宪章》第 27(3) 条的解释,允许在常任理事国弃权的情况下通过的决定授权使用武力——习惯性禁令(和强制法)所豁免的武力 加拿大 WhatsApp 号码 种类也同时扩大了。然而,根据例外的广泛程度,以这种方式使用“团结一致共创和平”可能会对《宪章》下的集体安全安排产生重大影响,以至于它不仅仅是集体安全例外可移动内容的变化,还需要改变例外的外部界限。也就是说,在什么时候选项 (2) 会变成选项 (1),触及例外/禁止界限,并修改习惯法和强制法禁止规定?关于集体安全例外界限的问题的答案必须在各国对以这种方式解释《宪章》的任何努力的反应中找到——仅仅是联合国成员国随后的实践是否足以使通过“团结一致共促和平”授权的武力合法化,还是各国也会推动“整个国际社会”承认强制法禁止武力的新轮廓?

宪章体系之外的武力授权?

进一步推进这一思路,《非洲联盟组织法》第 4(h)条承认“联盟有权根据大会就严重情况作出的决定对成员国进行干预,即:战争罪、种族灭绝罪和危害人类罪。”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该规定使用的武力根本不属于习惯法禁令或第 2(4)条的涵盖范围。 根据这种观点,非洲联盟国家通过批准《组织法》同意了对其使用任何此类武力。 然而,这种论点的正确性取决于一国经同意使其使用武力合法化的可能性是否不仅适用于同意使用特定武力的情况,也适用于事先一般同意在未指定的时间(或多个时间)使用武力。

如果非盟国家通过条约事先同意无法使第 4(h) 条授权的武力合法化,则非盟国家根据非盟大会的此类决定对另一个国家使用的任何武力都将违反习惯性的武力禁令。此外,即使假设《宪法》不会因与武力禁令的强制法相抵触而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53 条无效(根据各国的反应,情况似乎并非如此),非盟单独根据此规定授权使用武力似乎也违反了《宪章》第八章。特别是第 53 条规定,“未经安全理事会授权,不得根据区域安排或由区域机构采取任何执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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