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其是通过社交媒体根据不干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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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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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是通过社交媒体根据不干预原则

Post by pappu6327 »

虽然我们经常用胁迫威胁来思考,通常是“要钱还是要命”,但许多哲学家认为,这个术语也可以适用于“身体胁迫”的情况。换句话说,他们认为,当有人说“签这份条约,否则我就杀了你”和当他们抓住你的手强迫你在文件上签字时,情况没有区别。在这两种情况下,你都被迫做一些你本来不会做的事情。

国际法院在 1986 年尼加拉瓜案判决中确认,“胁迫因素……在使用武力的干预情况下尤其明显”(第 205 段)。仅仅因为外部势力对目标国使用武力并不违反不干涉规则(在这种情况下,国际法院使用“使用武力”和“侵犯主权”的措辞(第 251 段))。不干涉规则涉及目标国被外部势力强迫做某事的情况。在尼加拉瓜案中,指控是美国试图“胁迫尼加拉瓜政府接受美国的政策和政治要求”(第 239 段)。

网络力量为各国创造了新的机会,通过控制其信息通信技术,迫使其他国家做它们原本不会做的事情。就选举干预而言,这包括将传统上支持某一政党的人从选民名单中除名;干扰电子投票机以改变选民的偏好或使选票消失;甚至通过入侵选票统计软件来改变选举结果。

通过控制政府的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外部势力迫使目标国家做一些它本来不 印度尼西亚 WhatsApp 号码 会做的事情,让其别无选择。这种网络权力是强制性的,就像抓住一个国家的代表的手并强迫他们签署条约一样。所有控制选举所依赖的信息和通信技术的网络行动都是“强制性的”,因此根据不干预原则是非法的,因为外部势力通过选举委员会等政府机构来实现其目标,强迫他们做一些他们本来不会做的事情。

影响与胁迫之间的明确界限

互联网的一个特点是,外国势力可以尝试直接影响其他国家的政治讨论,如果影响行动“对必须保持自由的选择采取胁迫手段”,则属于非法行为(尼加拉瓜案,第 205 段)。毫无疑问,选举涉及的选择应该保持自由。唯一的问题是网络影响行动是否可以归类为“胁迫”。

再次,我们可以看看关于人际关系中的强制行为的辩论,以理解某些国家间宣传的“强制”性质。

法律哲学家乔尔·范伯格 (Joel Feinberg) 已经展示了如何将各种让一个人做他们原本不会做的事情的技巧放在“力量的光谱”中(乔尔·范伯格,《 伤害自己》(牛津大学出版社,1986 年)第 189 页)。例如,如果 P 希望 Q 留在房间里,P 可以告诉 Q,如果他们离开房间,P 会杀死他们(胁迫);告诉 Q 外面有一个恐怖分子,穿着自杀背心,但事实并非如此(胁迫操纵);告诉 Q,如果 Q 离开房间,P 会不高兴(操纵);或者简单地要求 Q 留在房间里,因为 P 当天要送包裹(要求采取行动)。在所有情况下,P 的目标都是一样的——P 希望 Q 留在房间里。区分在于 P 的行为是否让 Q 有有意义的选择,即影响和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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