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尊重人权的义务之外,国家还肩负着保护(保障、确保)其领土内个人人权的义务,》 (第 2(1) 条)以及《欧洲人权公约》等其他人权文书中所体现的原则。正如人权事务委员会所解释的那样,“缔约国确保《公约》权利的积极义务只有当个人受到国家的保护时才能充分履行,不仅保护其免受其代理人侵犯《公约》权利的行为,而且还保护其免受私人或实体实施的有损于《公约》权利享受的行为。”因此,如果其他国家或非国家行为者的有害网络干扰可能妨碍或正在妨碍行使与选举有关的受保护权利,则举行选举的国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或制止干扰。
必须强调的是,与一般国际法规定的仅适用于正在进行或即将发生的活动的 马来西亚 WhatsApp 号码 尽职调查义务不同,保护人权的义务要求国家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远程干预选举,因为这种干预可能会危及受保护的权利。此外,保护义务无疑适用,因为无法行使或享有相关权利的情况发生在进行选举的国家领土上。然而,目前尚不清楚这种保护义务是否会扩展到位于该国领土以外的个人,即如果 A 国领土被用来对 B 国进行网络行动,A 国就有人权义务保护 B 国的选举。
与尽职调查一样,该义务是一种行为义务,而非结果义务。各国只需在当时情况下采取力所能及的行动。影响可行性的因素包括成本和技术条件。
响应选项
面对外国远程网络干预选举的国家有多种应对方案。在国内,它们可以根据国内法采取各种措施来保护选举的完整性。这些措施可能涉及对社交媒体平台的监管和对包含选举虚假信息的言论的限制,必须符合上述国际人权法的要求。这些监管问题非常复杂,本文不再赘述。
在国际上,各国可以将此事提交各种争端解决论坛,例如国际法院或欧洲人权法院,也可以提交联合国安理会等政治机构。如果安理会发现选举干预构成“对和平的威胁”,它甚至可以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授权采取措施终止行动。然而,受害国也可以根据国际法采取一些自救措施。
2016 年,当美国被俄罗斯干涉美国大选时,美国选择的选项是报复。报复是一种虽然不友好,但并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例如,奥巴马政府对俄罗斯干涉美国大选实施了制裁、驱逐了“外交”人员并关闭了俄罗斯设施。由于报复涉及国际法不禁止的行为,因此一个国家可以参与其中,而不必证明相关活动侵犯了其国际合法权利。这或许就是奥巴马政府选择这一行动方针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