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就所提出的申诉而言
Posted: Wed Feb 19, 2025 8:50 am
我想谈的最后一个关于该裁决优点的例子(但还有其他一些我不会讨论,比如法院对六个月规则的处理方式)与法院如何概念化《欧洲人权公约》与国际人道主义法之间的关系有关。法院非常正确地指出,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可以并行适用。现在,它还非常公开地承认,《公约》中的一些规则与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一些规则之间存在潜在的规范冲突,特别是在剥夺生命的正当性方面:
在本案中,,《公约》的规定与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相关规定之间没有明显的冲突,但根据第 2 条的实质性条款提出的申诉可能除外。就偶然杀害平民可能不违反受比例原则约束的国际人道主义法而言,这可能并不完全符合《公约》第 2 条提供的保障。因此,在本案的实质审理阶段,法院将根据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内容,确定应如何解释第 2 条关于武装冲突中无意杀害平民的指控。
我们将根据案情,看看法院在适用《公约》第 2 条时将如何兼顾国际人道法。我在此只想指出,规范冲突不仅存在于国际人道法比例原则“附带损害”情景中(法院实际上已经从纯人权角度处理了此类案件,例如Finogenov v. Russia),还存在于杀害在死亡时不会对他人生命构成直接威胁和/或可以被捕获而不是被杀死的战斗人员的情形中。然后就是整个问题,即违反战争法,即俄罗斯在乌克兰实施侵略的事实,是否应该在人权正当性分析中发挥作用。
此外,MH17 事件并非偶然杀害平民事件(尽管法院没有说是,可能指的是跨境炮击事件)。相反,它(很可能)是事实错误,与国际人道法比例原则无关。BUK 机组人员认为他们瞄准的是军用飞机,但他们击落的飞机实际上是民用客机。从国际人道法的角度来看,比例原则与飞机被击落无关;没有预计会因瞄准军事目标而对平民造成损害。相反,这是故意瞄准一个最终被证明是平民的目标,这里的主要国际人道法问题是是否采取了所有可行的预防措施来核实目标的性质。但同样,这一切都是为了案情的本身。
缺点
这让我们看到了这个裁决的坏处,幸运的是,它的好处远远超过了坏处。坏处不是实 法国 WhatsApp 号码 质性的,而是程序性的。因为这“仅仅”是一个可采性裁决,所以它并没有说明裁决中任何特定执行段落的多数票数,也没有不同意见。正如我之前在Bankovic和Behrami等类似的超级可采性裁决中所解释的那样,这是一种僵化的形式主义方法,毫无帮助,而且公约文本也没有严格要求这样做。尤其是,这使得人们无法判断法院对各个观点的推理是否反映了法官的高度共识,因此可能会在未来的案件中产生共鸣,或者它是否处于危险的边缘,引发了大量内部争议。
我认为第二点不好的是,法院如何概念化其空间管辖权方法与一般国际法归因规则之间的关系。特别要回想一下,国际法院在波斯尼亚种族灭绝案和尼加拉瓜案中如何区分将非国家武装团体或分离主义实体的行为归咎于国家的两种可能方式(更多内容请参见Talmon)。首先,如果该实体在更高的抽象层次上完全依赖于国家,它将成为事实上的国家机关;它与法定机关的唯一区别在于它不具备该国国内法规定的正式机关地位。如果满足完全依赖测试,那么分离主义官员的所有行为都将归咎于国家,即使是那些越权的行为,只要他们是以官方身份进行的。第二,在没有这种完全依赖的情况下,如果国家指示或有效控制分离主义团体实施特定行为,则该团体的行为可归咎于国家。前者符合国际法委员会《国家责任条款》第 4 条的规定,后者符合第 8 条的规定。
欧洲法院应适当运用国际法院和国际法委员会制定的一般国际法归因框架。迄今为止,欧洲法院的判例适用了空间管辖模式,即直接或通过下属地方实体控制领土,但法院是否认为此类下属实体(例如北塞浦路斯土耳其共和国)的所有行为都应归因于行使空间管辖权的国家(例如土耳其)尚不明确。
在本案中,,《公约》的规定与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相关规定之间没有明显的冲突,但根据第 2 条的实质性条款提出的申诉可能除外。就偶然杀害平民可能不违反受比例原则约束的国际人道主义法而言,这可能并不完全符合《公约》第 2 条提供的保障。因此,在本案的实质审理阶段,法院将根据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内容,确定应如何解释第 2 条关于武装冲突中无意杀害平民的指控。
我们将根据案情,看看法院在适用《公约》第 2 条时将如何兼顾国际人道法。我在此只想指出,规范冲突不仅存在于国际人道法比例原则“附带损害”情景中(法院实际上已经从纯人权角度处理了此类案件,例如Finogenov v. Russia),还存在于杀害在死亡时不会对他人生命构成直接威胁和/或可以被捕获而不是被杀死的战斗人员的情形中。然后就是整个问题,即违反战争法,即俄罗斯在乌克兰实施侵略的事实,是否应该在人权正当性分析中发挥作用。
此外,MH17 事件并非偶然杀害平民事件(尽管法院没有说是,可能指的是跨境炮击事件)。相反,它(很可能)是事实错误,与国际人道法比例原则无关。BUK 机组人员认为他们瞄准的是军用飞机,但他们击落的飞机实际上是民用客机。从国际人道法的角度来看,比例原则与飞机被击落无关;没有预计会因瞄准军事目标而对平民造成损害。相反,这是故意瞄准一个最终被证明是平民的目标,这里的主要国际人道法问题是是否采取了所有可行的预防措施来核实目标的性质。但同样,这一切都是为了案情的本身。
缺点
这让我们看到了这个裁决的坏处,幸运的是,它的好处远远超过了坏处。坏处不是实 法国 WhatsApp 号码 质性的,而是程序性的。因为这“仅仅”是一个可采性裁决,所以它并没有说明裁决中任何特定执行段落的多数票数,也没有不同意见。正如我之前在Bankovic和Behrami等类似的超级可采性裁决中所解释的那样,这是一种僵化的形式主义方法,毫无帮助,而且公约文本也没有严格要求这样做。尤其是,这使得人们无法判断法院对各个观点的推理是否反映了法官的高度共识,因此可能会在未来的案件中产生共鸣,或者它是否处于危险的边缘,引发了大量内部争议。
我认为第二点不好的是,法院如何概念化其空间管辖权方法与一般国际法归因规则之间的关系。特别要回想一下,国际法院在波斯尼亚种族灭绝案和尼加拉瓜案中如何区分将非国家武装团体或分离主义实体的行为归咎于国家的两种可能方式(更多内容请参见Talmon)。首先,如果该实体在更高的抽象层次上完全依赖于国家,它将成为事实上的国家机关;它与法定机关的唯一区别在于它不具备该国国内法规定的正式机关地位。如果满足完全依赖测试,那么分离主义官员的所有行为都将归咎于国家,即使是那些越权的行为,只要他们是以官方身份进行的。第二,在没有这种完全依赖的情况下,如果国家指示或有效控制分离主义团体实施特定行为,则该团体的行为可归咎于国家。前者符合国际法委员会《国家责任条款》第 4 条的规定,后者符合第 8 条的规定。
欧洲法院应适当运用国际法院和国际法委员会制定的一般国际法归因框架。迄今为止,欧洲法院的判例适用了空间管辖模式,即直接或通过下属地方实体控制领土,但法院是否认为此类下属实体(例如北塞浦路斯土耳其共和国)的所有行为都应归因于行使空间管辖权的国家(例如土耳其)尚不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