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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对于非军用船只美国辩称

Posted: Wed Feb 19, 2025 8:57 am
by pappu6327
用导弹击中悬挂美国国旗的船只(Sea Isle City号)是科威特海域针对悬挂美国国旗的船只进行的一系列导弹袭击中的最后一次(袭击还包括对悬挂美国国旗的Bridgeton号和美国所有的Texaco Caribbean 号进行布雷、向美国海军直升机开火以及伊朗船只Iran Ajr 号布雷[50],[62])。法院认定“即使综合起来看”,这些事件也不构成对美国的武装袭击,因而不构成“最严重”的武力使用形式[64]。关于袭击Sea Isle City号,法院认为,据称从伊朗发射的导弹“不可能瞄准特定船只,而只是按照程序设计击中科威特海域的某个目标”。 [64] 法庭进一步认为,无法确定布里奇顿号触雷的具体意图是否是为了损害该船或其他美国船只。[64]

法院的推理表明:首先,如果确定袭击的目标是悬挂一国国旗的商船,则不排除损坏该商船可能构成对船旗国的武装攻击;其次,假设法院在第[64]段中的推理更好地理解为处理累积性的“不太严重的武力使用形式”,那么这种情况可能达到“武装攻击”的门槛(另见武装活动(刚果民主共和国诉乌干达)(2005) [ 146]案)。

然而,对大陆架、专属经济区以及公海上的管道进行攻击是否构成“最严重形式”的武力使用,从而被认定为针对特定国家(或多个国家)的“武装攻击”,这一点并不简单。

虽然可以进行定量(“规模”)和定性(“效果”)论证,但它们面临着重大的局限性。以下讨论以北溪事件为背景。

首先,北溪 1 号和 2 号管道在两天内分别或同时遭受袭击,可能达到严重程度,因为所有三条管道都是有针对性的,正如法院在石油平台案中所推理的那样。然而,在该案中,法院处理的是悬挂该国国旗的船只,而该国声称自己是所谓武装袭击的受害者。

对于跨界海上管道而言,主要的挑战在于,尚不清楚所谓的“武装袭击”针对的是哪个国家。

如果管道或电缆受损发生在沿海国的内水或领海,这一攻击就是针对该沿海国的领土完整,因为沿海国在这些区域行使主权,可以说这赋予了其自卫权。

对于完全用于军事目的的管道或电缆,有人可能会说,无论管道位于何处,拥有、运营和使用 委内瑞拉 WhatsApp 号码 管道或电缆的军方所属国都是受害国,有权进行自卫(根据管道的位置,可能同时存在个别自卫权)。例如,如果“军事管道”在另一个国家的内水或领海遭到袭击,该沿海国也可能有权进行自卫。

但在海域和专属经济区内,如北溪事件一样,沿海国仅依据国际法所规定的理由享有和行使主权权利,同时享有铺设管线和电缆的自由,但须遵守有关沿海国海域权利的条约或习惯规则。沿海国对其专属经济区和海域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平台”拥有专属管辖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60 和 80 条),并对其为勘探海域或开发资源或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作业而建造或使用的电缆和管线拥有管辖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79(4) 条),但与后者无关的管线和电缆不受沿海国的一般管辖,除非涉及“为勘探大陆架、开发大陆架自然资源以及防止、减少和控制管道污染而采取的合理措施”(《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79(2) 条)。鉴于沿海国家在海域和专属经济区的管辖权有限,针对位于其海域/专属经济区内的商业管道是否构成针对此类国家的“武装袭击”仍存在很大争议。

另外,尽管管道不像船只那样悬挂国旗,但它们由在某个国家管辖范围内成立的公司拥有和运营。问题是,拥有和/或运营管道的公司在其管辖范围内成立的国家是否可能成为管道“武装袭击”的受害者,从而产生自卫权。就北溪管道而言,这个国家就是瑞士。在撰写本文时,我们不知道有任何国家实践支持这一主张,即管道公司的成立国会成为在一国管辖范围内或范围外的海域发生的管道“武装袭击”的受害者。瑞士也没有针对特定事件提出相关的自卫权主张。

其次,可以说,北溪 1 号和 2 号管道的爆炸对欧洲多个进口国的能源供应安全和出口国的需求安全、整个区域天然气市场的运作,甚至对众多欧洲进口国履行其领土内个人某些人权义务的能力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影响,因为它们依赖通过北溪管道获取能源,以确保其领土内的民众能够获得能源,从而享有健康权。在本案中,爆炸发生时俄罗斯尚未通过这些管道出口天然气,这一事实削弱了这种定性论点的说服力。然而,无论如何,与这种论点相关的一个重要挑战是,对一国经济的影响并不是评估使用武力是否达到对经济受到影响的国家进行“武装攻击”所需严重程度的既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