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了第三工作组代表以及 ISDS 批评者指出的许多关键的道德问题和有争议的问题 ,并为政策制定者提供了如何通过行为准则最好地规范裁决者行为的多种选择。
法规草案共 12 条,并附有注释,解释每一项规定的依据和背景。总体而言,法规可分为三部分。第 1-3 条为第一导言部分。第 1 条定义了基本术语,第 2 条论述了法规的适用性,第 3 条概述了裁决者的义务。第二部分包括第 4-11 条,规定了更实质性的义务:第 4-9 条扩展了第 3 条列举的规定,第 10 和第 11 条规范了任命前的面试和费用。最后,在第三部分,第 12 条论述了法规执行的基本问题。
《守则》适用于各类裁决者,包括仲裁员、特设委员会成员、裁决者候选人以及(可能未来的)常设机构或上诉机制中的法官和上诉法官。此起草确保了《守则》可适用于未来的争议,即使在改革过程中进行系统性变革。《守则》也适用于裁决者的助理。可能需要在稍后阶段单独编纂法典,以规范律师和其他 ISDS 参与者的行为。
实质上,
多项规定涉及(大部分)无争议且必要的道德要求,与现有行为准则(如CETA和CPTPP)中的行为准则大致一致(更多信息请参见此处)。这些包括正直、公平、能力、勤勉、文明和效率的职责以及尊重保密的义务。这些职责得到了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广泛支持,必须纳入并纳入准则中。准则还包括裁决者的主要职责,即始终保持独立和公正,避免利益冲突。这些原则纳入准则也没有争议,因为它们是广泛认同的原则,尽管在具体定义和特定原则的阐述上可能存在差异。
草案还涉及三个核心敏感问题,这些问题在 ISDS 批评中引起了很多争论,并且在 ISDS 改革的 巴哈马 WhatsApp 号码 背景下被强调为存在问题:重复任命、问题冲突和双重身份。针对这些问题的条款在起草时带有括号选项,以便要求将其纳入草案的国家代表能够更好地讨论许多现有的监管选项。在讨论和决策时,我们应该期待对每个选项进行实质性辩论。
第 5 条涉及重复任命和问题冲突,因为它们与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有关。重复任命引发了这样的担忧:被同一律师、客户、当事人或“一方”重复任命的裁决者可能会对提名方产生依赖或亲和力,或产生偏袒该方的偏见。由于偏见可能是无意识的,因此这种担忧很难解决。重复任命引发了复杂的定义和政策问题,也与 ISDS 缺乏多样性和新参与者进入壁垒有关的担忧有关。第 5 条还涉及问题冲突,这是另一个引起批评的复杂话题。问题冲突基于这样的担忧:在出版物、演讲或其他裁决和判决中表达观点的裁决者对法律问题的看法已经是既定的,因此可能没有开放的心态。
在这两种情况下,准则都要求将广泛披露作为主要监管工具。裁决者必须积极主动,并做出合理努力,以了解可能产生冲突的利益、关系或事项,这些冲突可能被视为影响其独立性和公正性(有关利益冲突的细微差别,请参见此处)。裁决者还有持续的披露义务,如有疑问,应优先披露。然而,不需要披露那些微不足道的信息。第 5 条的起草目的是为政策制定者提供几种选择,决定准则最终版本中披露义务的广泛程度。例如,披露可以仅限于(或不限)在指定的前几年内发生的活动,也可以扩展到与子公司、母公司和与当事人有关的机构的关系,以及对案件结果有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的任何第三方。根据该条款的草案,该条款还设想披露裁决者参与所有其他 ISDS 和/或其他国际程序或相关国内仲裁的情况。这种全面披露要求的理由是——包括担任律师、裁决者、专家或在其他国际事务中担任其他职务的情况,以及披露出版物和公开演讲的清单——这将使各方能够全面评估裁决者可能存在的任何利益冲突,以便各方能够完全满意他们的选择,或者提出他们的担忧并决定挑战裁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