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事实并非如此。从主权和干预禁令到武力使用规则以及如何定义国际人道法中的“攻击”,在规则的参数方面缺乏细致的共识,这导致了混乱,人们不清楚何时可以谴责一个国家违反国际法,何时可以采取反措施或自卫等反应。
当然,国家表达法律确信只有在经过明智解释后才能促进稳定。因此,加拿大与 2021 年GGE和OEWG报告一样,“强烈主张在网络空间应用国际法的能力建设”。它指出,需要“确保尽可能广泛的国家群体有效参与解决这些问题”。而 GAC 正在“身体力行”,支持拉丁美洲、加勒比地区、中东和非洲的法律能力建设项目。
最后,加拿大承认“商定的自愿、不具约束力的网络空间负责任国家行为规范”的实用性,例如各政府专家组共识报告中的规范。但加拿大强调,这些规范“不会取代或改变国家在国际法下的约束性义务或权利”。这一点至关重要。由于政府专家组报告是共识的产物,任何反对将规范定性为国际法规则的行为,都会阻止政府专家组将其视为国际法规则。典型的例子是尽职调查规则(见下文),历届政府专家组都将其列为自愿、不具约束力的规范,但一些参加政府专家组的国家(例如爱沙尼亚和荷兰)将其视为国际法的主要规则。换句话说,将规范定性为自愿、不具约束力的规范并不妨碍一个国家认为该规范实际上是具有约束力的法规则。
传统观点
在讨论加拿大声明的突出内容之前,有必要先列出加拿大对适用性持 澳大利亚 WhatsApp 号码 传统观点的观点。所谓传统观点,是指各国对此立场几乎没有分歧。虽然表达这些观点似乎并不罕见,但这样做对于网络空间国际法的成熟至关重要。毕竟,越多的国家确认某项规则适用于网络空间并解释其内容,它们就越有可能在其网络行动中发挥该规则的作用。
加拿大承认国家责任法适用于网络行动,这是一套习惯法,其中大部分内容都体现在国际法委员会的《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中。加拿大政府理事会的声明指出,网络环境下的国际不法行为必须包括违反对另一个国家或国际社会承担的国际法义务的行为或不行为,并且根据国际法该行为应归咎于有关国家(第 2 条)。声明还列出了两种可排除不法性的情况——自卫和反措施(第 21 条和第 22 条),但并不排除其他情况(如同意)也可排除网络行动的不法性(第 5 章)。
加拿大的声明针对一个经常被混淆的话题指出,当非国家行为者“按照该国的指示、指挥或控制行事”时,该国对非国家行为者的行为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在这样做时,它承认了《国家责任条款》第 8 条的习惯法地位。重要的是,加拿大警告说,“国家没有义务公开提供归因的依据”。这是一个正确的法律表述,尽管被指控从事不法网络行为的国家有时会坚持要求提出指控的国家提供证据(例如,参见此处)。联合国政府专家组在这方面走得最远的就是阐明一项自愿的、不具约束力的负责任国家行为规则,即“对国家提出的组织和实施不法行为的指控应得到证实”(例如,2021 年报告)
该声明在国家责任法方面存在一个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