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量同一现实的两个不可分割的工具
衡量影响受害者的犯罪行为和犯罪现象,即受害情况,是一项微妙的工作,备受争议。鉴于安全和司法涉及的高度政治风险和多方参与,明确范围和概念、定义相关指标就显得更加重要。哪些来源最适合于全面监测犯罪和受害情况(受害者研究)?他们如何适应测量困难?
犯罪统计数据历史上仅仅基于司 投资者数据 法系统的数据,现在主要根据国家警察和宪兵部门每天记录的数据,结合统计受害调查得出。
在法国,第一项衡量犯罪行为的工作是由国务顾问 Jean-Baptiste de Montyon 1于 1796 年发起的,他记录了巴黎议会所判定的犯罪判决。自 1827 年(法国第一份刑事司法管理总报告发布)起,犯罪统计数据开始系统化,并始终以司法数据为基础。然而,将定罪与违法行为等同起来会带来问题,因为并非所有罪行都会经过法官审查。
20 世纪 30 年代,瑞典社会学家托尔斯滕·塞林 (Thorsten Sellin) 建议在刑事诉讼中尽早衡量犯罪行为,也就是说在安全部队披露或记录犯罪行为时就应进行衡量。在法国,直到 20 世纪 70 年代,犯罪统计数据才被国家警察和宪兵队的统计数据所取代,用来描述犯罪的发展情况。事实上,司法总账户于 1978 年被废弃,而中央司法警察局(DCPJ)的中央犯罪研究服务(SCED)于 1972 年设立了一个统计监测工具,用于监控安全部队记录的犯罪和违法行为,称为 4001 号报表。违法行为分为 107 类,在事实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上(以及不同的会计单位)差异很大,而且每月记录的违法行为数量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