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的特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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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ppy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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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的特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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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實際上需要在人權裁決和執行的背景下得到區別對待——清楚地說明了這一進程如何運作。人權監督機構已經對他們的需求產生了明顯的敏感性,並形成了具有明顯進化意義的、對文化敏感的法律體系。特別是,他們將個體特徵的人權標準「適應」到對原住民生活和社會關係的集體驅動的理解中。例如,在這方面,人權事務委員會確認,儘管《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27 條規定,族裔、宗教或語言少數群體的成員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和實踐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語言的權利「是個人權利,但這些權利又取決於少數群體維護其文化、語言或宗教的能力。因此,國家也可能需要採取積極措施第 25 號群體的一般措施(203)。

同樣地,大多數監督機構已將維護個人財產權的人權條約條款的範圍擴大到涵蓋原住民祖 数据库到数据 傳土地的集體財產。對其他人權標準的解釋也採取了類似的詮釋學方法,透過使這些標準適應原住民社區的文化需求和觀點。例如,人道待遇權包括每個人享有身體、精神和道德完整性受到尊重的權利,以及禁止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的權利。例如,美洲人權法院認為,一個社區如果被剝奪了按照其自身傳統埋葬死者的權利,就屬於不人道的待遇。這是因為,根據社區成員本身的文化,這種情況被視為一種嚴重的罪行,會導致“一系列‘精神疾病’,這些疾病表現為實際的身體疾病,並可能影響整個自然血統”(例如 , Moiwana 社區訴蘇利南案)。這種做法當然值得歡迎,而將其擴展到滿足世界上所有不同文化群體的特殊需要,有望朝著最大限度地提高人權標準在人們生活中的有效性邁出一大步。

費德里科·倫澤里尼 (Federico Lenzerini ) 是義大利錫耶納大學國際法和歐盟法教授。他也是美國佛羅裡達州邁阿密聖托馬斯大學法學院跨文化人權法學碩士課程的教授。他是《 人權法的文化化》一書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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